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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关于印发《促进大连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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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促进大连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住建发【2020】118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20〕8号)精神,加快全市建筑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结合大连实际,市住建局制定了《促进大连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大连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20】8号)精神,加快全市建筑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结合大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服务,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一)放宽资质承揽业务范围,深化资质改革。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按规定可以在市政公用工程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工程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6个类别中任意1 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5个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二)承接安管人员考核工作,强化服务意识。市住建局全面承接省级权限下放的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根据安管人员报名情况适时组织考核,每年不少于三次。考试所产生的费用由组织考试的住建行政部门承担。
(三)规范建筑行业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规范建设领域市场秩序,加强信用监管精准度,积极探索和改进行政监管模式,应用"互联网+人脸考勤(或移动定位)"技术提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范外埠企业在连承揽项目,严格打击"三包一靠"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我市建筑低端"架子队"的乱象,全面加强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逐步提高我市建筑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办事流程。取消投标报名环节,取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事前审查事项,招标人(招标代理)根据项目特点编制招标文件,确定评标办法,明确废标条款和评标标准,直接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交易平台发布。招标文件备案由事前审查性备案,改为事后告知性备案。
二、强化科技支撑,激发建筑业创新动力
(五)加快推进数字建造新技术应用。推进运用互联网、大数据、5G等信息化技术对工程全过程控制。选择一批代表性项目进行BIM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针对医疗、城市轨道交通、5G基础设施建设、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等新基建领域,培育我市有优势的企业尽快形成高科技优势产业和品牌。积极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实现信息技术与现场管理深度融合。
(六)计取优质优价费用,鼓励创建优质工程。对于争创鲁班奖、詹天佑奖、市政金杯奖、世纪杯等国、省优工程奖项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充分考虑创优费用,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将"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引导工程提质创优。计取标准为国家级奖项按照工程造价的1.5%计取,省级奖项按照工程费用的1.0%计取。
三、深化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促进建筑业协调发展
(七)推进联合体投标,增强企业竞争力。具备条件的轨道交通、地铁、海底隧道、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招标人应接受本地企业与央企、省外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对于本地企业单独施工确有困难的轨道交通、地铁、海底隧道等项目,本地企业与央企、省外企业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招标人可适当给予加分,分值不超过2分。
(八)建立价格预警机制,防止恶意低价中标。贯彻执行《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辽住建发〔2020〕1号)。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报价评审警戒线(即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法,投标报价低于合理最低价的,视作不合理报价,不参与入围基准值和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对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合理最低价的确定∶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大于5家时,先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去掉投标报价最高的20%家和最低的20%家(小数点后不保留有效数字,个位数向下取整),然后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得出一个平均价,平均价下浮5%-15%后得出合理最低价(下浮范围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小于等于5家时,则全部投标报价均进入平均价计算。
(九)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防止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不得违法设置限制条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限定投标人所有制形式,不得对不同所有制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和加分条件,不得将投标人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园林绿化、体育场地等无资质条件的除外),且业绩作为加分项时,设置的类似业绩要与该工程类别相适应,业绩规模要求应当小于等于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
(十)减轻企业负担,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应当在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在线虚拟账号自动缴退系统"上实行在线缴退。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须采用网银、电汇或电子保函方式递交。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将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形式、递交方式、退还条件和时间等。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当在中标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和投诉的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退还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或者中标公示期满30日且无异议和投诉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书面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者将投标保证金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于延期或终止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当及时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的"工程快讯"中发布延期或终止公告。对于终止招标的,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当在终止招标活动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发生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等法定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十一)及时支付工程款,建立双向担保制度。政府投融资项目不得拖欠工程款,招标人(招标代理)应按照财政等部门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节点、结算方式和时限以及风险条款等。同时,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合同额的10%。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二)改革定标方法,推进评定分离。招标人应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多标段兼投不兼中项目等除外),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主确定中标人。
(十三)全面推进电子化,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建设工施工和监理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的基础上,全面推行材料采购及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前期项目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电子招投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全覆盖。调整开评标监督方式,由以现场监督为主,调整为以电子监察为主,现场巡查为辅。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异议、投诉的招投标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四、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十四)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融资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核心区、重点区、积极发展区分区推进,重点区新建建筑项目符合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提高核心区新建装配式建筑单体装配率,装配式建筑指标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市住建局与中标项目单位签订《装配式建筑技术示范工程合同》,并负责监督履行。鼓励BIM技术在装配式建筑规划、勘察、设计、生产、施工、装修、运行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鼓励在新建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等绿色建造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是否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和单体装配率等。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对有被评定为省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项目的投标人,可适当给予加分,分值不超过2分。
(十五)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投标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要求,提供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建设单位应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酬金可在项目投资中列支,也可根据所包含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费用进行支付。鼓励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和民间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和特点,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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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